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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公诉是啥意思-律师费和自诉的区别
来源:火狐体育入口首页 发布时间:2025-12-09 09:43:56诉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核检查起诉的案件,依法定职权进行审核检查,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对刑事判决进行审核检查,或依法决定不起诉的诉讼活动。
刑事案件包括了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那么,您知道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有啥不一样的区别吗?公诉是啥意思?公诉如果请律师费用又是多少呢?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可以提起公诉?接下来,庭立方小编将在本专题为您介绍关于公诉方面的法律知识。
检察院起诉,是指提起公诉。提起公诉是对犯罪有诉追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侦查所搜集的证据,确认被告人犯有罪行,代表国家提请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审判的一种诉讼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侦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正常的情况下应当在一个月内审查结束并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认为嫌疑犯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因此,检察院起诉是表示,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嫌疑犯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请对嫌疑犯进行审判,认定有罪。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嫌疑犯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嫌疑犯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收费一般是双方协商的,如果没给可优先考虑换个律师或者调整律师费。如果给了只能希望律协给协调一下,毕竟政府指导价不是法定的,其实是双方协商。
4、 担任刑事自诉案件的原告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不超过50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标准收费;
1、案件来源不同,前者是由民检察院提起的;而后者通常是由被犯罪行为侵害的个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等直接向法院提起的。
2、两者的危害程度和犯罪性质不同,前者的犯罪性质非常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大,而后者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多数不算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一定要具有以下条件:
1.嫌疑犯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犯罪事实是对嫌疑犯正确定罪和处刑的基础,只有查清犯罪事实,才能正确定罪量刑。因此,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必须首先查清嫌疑犯的犯罪事实。这里的“犯罪事实”,是指影响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包括:
(2)确定嫌疑犯是否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的事实。比如嫌疑犯的主观状态(包括故意、过失、动机和目的)、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精神情况等。
(3)确定对嫌疑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事实。查清上述各项事实就符合嫌疑犯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的条件。实践中,就具体案件来说,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就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1)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2)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
4)言词证据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对于符合上述第(2)种情况的,应当以已经查清的罪行起诉。因此,对那些并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则没有必要查清,司法实践中那种查清案件的一切事实后才提起公诉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2.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是认定犯罪事实的客观依据。因此,人民检察院指控嫌疑犯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据确实,是对证据质的要求,是指用以证明犯罪事实的每一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存在的事实,同时又是与犯罪事实有内在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真相。证据充分,是对证据量的要求,只要少数的证据足够证明犯罪事实,就达到了证据充分性的要求。
证据确实与充分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证据确实必须以证据充分为条件,如果证据不充分,证据确实也无法达到;反之,如果证据不确实,而证据再充分,也不能证明案件真实。因此,证据确实、充分是提起公诉的一个必要条件。
3.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嫌疑犯实施了某种犯罪,并非一定要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法律法规,有些犯罪行为法定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决定对嫌疑犯提起公诉,还必须排除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依法应当追究嫌疑犯的刑事责任,就成为对其提起公诉的又一必要条件。
钟灵柔,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骨干律师,经济犯罪法律业务部秘书长,四川现代职业学院兼职教师,四川师范大学法律硕士。 专门干刑事案件辩护、刑事合规案件,执业以来参与办理多件职务案件、涉黑涉恶案件以及经济案件,其中部分案件取得了不起诉或缓刑的优良结果,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权益,并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也勤于思考,善于总结,在刑事专业平台上发表了多篇专业文章,阅读量上万。
上海中联(厦门)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部负责人。 2017-2018年度福建省优秀律师,第十届福建省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福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实践导师、第六届全国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评委。执业至今十余年已代理过超过300起刑事案件,有多起无罪、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获得司法机关支持。先后担任多个地区政府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创业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的制度完善、风险防控、损失挽回等提供巨大帮助,通过刑事合规,助力企业腾飞。
晏建强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刑事四部部长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中国律师学院) 擅长案件类型 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新型网络犯罪 简要介绍 毕业于司法部隶属的第一所高校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中国律师学院),曾就职于自贡市某公安局。结合扎实的公安体系办案经历,执业以来,擅长新型网络犯罪、职务犯罪、金融犯罪及黑社会组织类犯罪等领域,具有极高的沟通谈判能力,积累400+起刑事案件办案经验。 社会服务 结合自己扎实的专业理论与实操经验,曾多次参与“曙光计划关爱涉诈人员及家属专项活动”、“成都高新区“法律七进”巡回讲堂系列活动”等公开讲座或普法直播。帮助、重点人群识别与防控关键环节,具有传播基层民众风险防范的社会责任意识,搭建民、律同堂培训的法律服务生态。 晏建强律师以“法律是正义与善良的艺术”为执业理念,其对争议所涉法律关系的准确把握、对证据的有效挖掘和公检法业务流程全面掌握,执业以来,凭借勤勉敬业的工作态度和德才兼备的优秀品格,深受客户一致好评。
胡瑾律师(联系方式:),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士、武汉大学国际经济法硕士、中国科技大学EMBA(高级工商管理硕士)、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高级访问学者。 胡瑾律师是安徽资深刑事律师、金融犯罪研究专家。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是安徽省最大的律师事务所,2018年入选全国百强律师事务所。在安徽律师界,尤其在刑事辩护领域,很多人都会提到胡瑾的名字,皆对他在每一重大案件中心思的缜密以及波澜不惊、心静如水的定力和学者风骨钦佩不已。胡瑾律师在业界可谓是有口皆碑的了,俨然成为了公平与公正的代言人。 胡瑾律师联系方式: 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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